根据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国务院规范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要求,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单位对全部的市级奖补政策进行统一审核、清理规范。结合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我局对2023年印发的《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进行修订,现将《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912-6662689
电子邮箱:renshuxian0106@163.com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158号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
附件:《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
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3〕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带动乡村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全面促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对2023年印发的《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进行修订执行。
一、支持对象
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引进的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的省级、(新建设的)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取得创建资格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在全国、省级和市级农业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能力提升
1.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根据企业运营监测情况,奖励资金在认定第一年和次年分两年(次)兑现,每年(次)兑付50%。
(二)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壮大
1.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次)兑现,每年(次)兑付50%。
2.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次)兑现,每年(次)兑付50%。
(三)支持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级龙头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兑现,引进第一年和次年各兑现50%。
2.对新引进的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省级龙头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兑现,引进第一年和次年各兑现50%。
(四)支持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
1.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五)支持农业产业链主企业发展
1.对于承担我市羊子、马铃薯、山地苹果、大漠蔬菜4个百亿级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任务的市级及以上“链主”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2.对于承担我市小杂粮、中药材、肉牛、生猪4个十亿级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任务的市级及以上“链主”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六)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
1.对于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资格的,给予 300万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每年(次)兑现50%。
2.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每年(次)兑现50%。
3.新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强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每年(次)兑现50%。
(七)支持农业创业创新
1.对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2.在全省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3.在全市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八)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对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进行生产、仓储、物流等生产设备更新改良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带动产业发展作用明显,联农带农作用发挥良好的,按照不超过新(扩)建固定资产总额30%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含)。享受过中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奖补。
三、政策兑现
(一)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按照3:7的比例进行奖补,横山区、靖边县、定边县按照5:5的比例进行奖补,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按照7:3的比例进行奖补。
(二)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同一年度满足本政策及榆林市其他优惠奖补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三)榆林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共同组织实施项目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在本政策生效后废止。
四、监督管理
被扶持对象在申报奖励时,发现有过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追缴奖补资金。
(一)经查实被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被扶持对象及其法人在当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附则
《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2023]35号)执行后,本办法生效前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等,2025年按照原试行政策和实施细则兑现奖补。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